茅台葡萄酒包装被指侵权?最近很多媒体报道了茅台葡萄酒的四款包装,因涉嫌侵权被北京一家广告公司被告上法庭,并且要求茅台葡萄酒公司与茅台葡萄酒的运营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。11月25日,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个小法庭,原告驰誉国际广告(北京)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丁涛,被告全世好(北京)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酒厂(集团)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两位代理律师等悉数到场,焦急等待着法官的宣判。
茅台葡萄酒包装被指侵权 双方不满判决结果
茅台葡萄酒包装被指侵权
原告驰誉国际广告(北京)有限公司诉称,2009年3月,茅台葡萄酒运营商总经理颜世国向驰誉公司提出了策划设计“盛世佳酿”系列产品的项目委托。同年4月底,茅台葡萄酒公司总经理钟怀利审阅设计方案后,肯定了设计方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。但此后驰誉公司被告知方案未被采用,茅台葡萄酒公司采用了另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制作的包装和宣传手册。不过驰誉公司发现,采用的四款葡萄酒商品包装与他们提交的设计非常相似。因此,驰誉公司认为茅台葡萄酒的包装方案已构成著作权侵权。
对此,被告茅台葡萄酒公司及其运营商的代理人均表示“不予认可”。两家被告的代理人认为,原告当初设计方案时,茅台葡萄酒公司和运营商都参与其中,双方对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应是共同享有,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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