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17日,由股权转让引发的重啤员工罢工事件刚落帷幕,近日,又爆嘉士伯(香港)连续三年亏损,不符合受让主体条件,无权受让重啤转让12.25%的国有股权。
公开资料显示,嘉士伯(香港)已连续三年亏损,其中2009年亏损4776万港元,2008年亏损5341万港元,2007年亏损1.09亿港元。不符合《国有股
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:“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”的要求。
根据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,受让方应为法人,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(一)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,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;(二)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;(三)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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